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7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訴訟代理人 程世豐
楊曉邦律師李錦樹律師董德泰律師被 告 賴麗玲訴訟代理人 程巧亞律師複 代理人 湯其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撤銷強制執行程序事件,於民國104 年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