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99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李怡慧訴訟代理人 江宜蔚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施立德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律師複代理人 簡銘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請兩造除本院已調查之證人外,各自再提出民國102 年12月底進行協商時,在場實際見聞之證人之年籍資料,以供本院於上開庭期傳喚。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