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移調字第84號異 議 人 曾有驎(原名:曾智弘)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賴維邦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於本院書記官民國114年11月7日104年度移調字第84號書記官處分書提出異議,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4款規定,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異議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許芝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