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175號上 訴 人 吳裕民被上訴人 吳顯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喪葬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1
0 條、第27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5 年3 月25日準備程序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並依前揭規定,再行準備程序。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