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8號原 告 振好汽車修理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章平祥被 告 世雅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友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車輛維修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前所指定之宣示判決期日應變更為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三日下午四時。
理 由
一、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間給付車輛維修費等事件,業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7 月10日下午4 時宣判;茲因當日颱風來襲而停止上班上課等節,有網頁資料在卷可查,致無法於原定期日宣判,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重大事由。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並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有必要,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159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何伊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