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仲執字第2號聲 請 人 德商司迪康技術服務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尼爾斯代 理 人 張菀萱律師複 代理人 李盈佳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泰電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費用,查本件應徵費用為新臺幣3,000元(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定),並應提出仲裁判斷書送達相對人之回證或送請仲裁地法院備查證明或文號。茲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怡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