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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司票字第 44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405號聲 請 人 邱敏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福文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本件本票受款人為啓維企業社,請更正聲請人名稱為邱敏玲即啓維企業社,並應於聲請狀底補蓋商號大章。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15-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