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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司繼字第 14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1467號聲 請 人 辛佩羿律師相 對 人 吳根旺(亡)上列聲請人聲請請求遺產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依民法第1132條第2 項規定,聲請法院處理下列各款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由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三、民法第1183條所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酌定,民法第1183條、第1132條第2 項、及家事事件法第181 條第5 項第

3 款分別定有明文。故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聲請法院酌定其報酬及支出之必要管理費用,惟本案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是遺產管理人自得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聲請酌定遺產報酬。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吳根旺於民國102年8月14日死亡,其生前最後住所地為新北市○○區○○街○ 號四樓,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3 年12月08日以103 年度司繼字第1643號選任聲請人辛佩羿律師為遺產管理人,有本院依職權查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 年度司繼字第1643號裁定書在卷為憑。是本件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案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請求遺產管理人報酬,於法尚有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日期:2015-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