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0889號債 權 人 林宇源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彌照、陳啟霖、蔡治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及依據(依借據及本票內容所示,債務清償日期及到期日均為104 年1 月9 日,則利息應自其翌日起算)。
二、釋明本件得對債務人陳啟霖請求給付之依據,若無,請撤回對陳啟霖部分之聲請(依借據及本票所載,僅陳彌照為借款人及發票人,蔡治謙為保證人及背書人)。
三、聲請狀所載請求命債務人交付不動產權狀等書證及其餘聲請事項,非依督促程序所得請求者(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參照),請撤回該部分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