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394號債 權 人 吳育奇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舒嫻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係未成年人,請表明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債務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就請求給付利息3131元部分,請表明係如何計算得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5-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