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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司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11號聲 請 人 王嘉智相 對 人 聯智投資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王嘉智(女、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 號)為相對人聯智投資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聯智投資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聯智投資有限公司股東於民國104 年

2 月2 日同意解散公司,經濟部於104 年2 月17日准予解散登記在案,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經鈞院104 年度司字第45號准予備查,並經鈞院104 年司司字第136 號清算完結准予備查。茲因清算程序已於104 年7 月15日完結,為此提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及身分證影本)選任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之股東會議事錄等,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等情。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有其提出之上開文件附卷為憑,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法院104 年度司司字第45號、104 年度司司字第136號卷,稽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5-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