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21號聲 請 人 洪讚財相 對 人 力達電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洪讚財(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為力達電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力達電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力達電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今力達電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已依法清算完結,並經鈞院准予備查在案,相對人於民國104 年9 月15日股東臨時會,選任聲請人洪讚財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之情,並提出上開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財產目錄、公司解散清算後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單等為證。
三、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法院104 年度司司字第80號、104 年度司司字第166 號卷查核屬實,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