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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勞訴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46號原 告 陳姵樺上列原告因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薇爾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民國104 年4 月7 日書狀所載請求加班費、資遣費等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 萬4,377 元及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其中財產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 萬4,37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另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係因非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是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志誠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裁判日期:2015-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