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56號原 告 經濟部法定代理人 鄧振中訴訟代理人 陳以儒律師被 告 劉文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萬94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