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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家簡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簡字第10號原 告 黃春鳳被 告 游清泉被繼 承人 黃張亞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應繼分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2萬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裁判案由:返還應繼分
裁判日期:2015-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