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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家簡字第 5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家簡字第5號原 告 簡木火

林簡美月簡月蔡陳月英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律師被 告 游慶煌

游福榮游哲賢游慶麟游秀英游秀琴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天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原告對於民國105年4月15日本院所為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游福榮、游哲賢、游慶麟、游秀英、游秀琴應將被繼承人簡老嬰之遺產桃園市○○區○路段○○○ ○號建物於民國103 年9 月29日所辦理之繼承登記,予以塗銷。

原告關於「被告游慶煌應將前項所示建物之繼承登記塗銷」之請求駁回。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33 條第1 項。所謂裁判有脫漏,係指法院應於主文表示裁判結果之事項實際上未為裁判之表示者而言,此為最高法院向來見解。

二、聲請意旨略以:原告於民國103年12月30日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二項已請求被告將桃園市龜山區(起訴時尚未升格為直轄市○區○○路段○○○○號建物,於103年9月29日向桃園地政事務所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塗銷。鈞院原判決理由欄引述原告訴之聲明亦有記載,然鈞院原判決主文漏未就該部分聲明為判決,既有上脫漏判決情形,聲請補充判決等語。

三、原告起訴狀確實有上開所述之聲明,本院前於宣判期日所為判決,主文漏未就該部分諭知准駁,故原判決確有訴訟標的之一部裁判有脫漏之情。此部分並為本院105年度家簡上字第5號判決理由欄五所明揭。綜上所述,原告聲請補充判決,核無不合,該部分經原判決及上開第二審判決認定綦詳,並經最高法院107年度台簡上字第54號判決以被告上訴無理由,駁回上訴確定在案。爰依歷審判決之認定,補充判決如

主文。據上結論,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補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家事庭法 官 毛松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兆軒

裁判日期:2020-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