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家救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救字第59號聲 請 人 游毓萱

游宏益共 同代 理 人 謝淑芬律師相 對 人 丁人山

張春愛許慧如游淑美上列當事人間否認推定生父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否認推定生父等事件(本院104 年度親字第1 號),因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據其提出法律扶助審查表以為釋明,且其所為聲請尚非顯無理由,是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季鴻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15-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