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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家救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救字第63號聲 請 人 李香蘭相 對 人 孔慶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否認生父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否認生父事件(104 年度親字第92號),因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提出案件概述單、審查表、覆議審查表、財團法人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等件以為釋明,且其所為聲請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詠惠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15-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