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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家聲字第 2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聲字第252號聲 請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相 對 人 邱家海

邱宇珊法定代理人 邱家海被繼承人 劉素珠(亡)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劉素珠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 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劉素珠之債權人,被繼承人劉素珠已於民國104 年1 月26日死亡,相對人為其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提出信用卡契約、本票裁定、被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本院家事法庭104 年司繼字第1040515002號函等為證,聲請命相對人提出被繼承人劉素珠之遺產清冊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裁判日期:2015-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