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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家聲字第 3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聲字第398號聲 請 人 唐永洪律師即丁釗之遺產管理人相 對 人即被繼承人 丁釗(亡)

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鎮區○○路○○號6樓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繼承人丁釗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准予變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遺產管理人有為保存遺產必要處置及清償債務或交付遺贈物之職務;而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務,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2款、第4 款、第2 項後段定有明文。又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同法1129條、第1132條第

2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由是以觀,遺產管理人係處分遺產之利害關係人,即為親屬會議之有召集權人,於親屬會議無法召開時,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務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即得經聲請法院之同意變賣遺產。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繼字第1035號選任為被繼承人丁釗(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鎮區○○路○○號6 樓)之遺產管理人。並經公示催告相對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陳報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期限已於104 年

4 月14日屆至,而被繼承人於生前尚積欠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債務及稅規費等,經聲請人函詢所有已知債權人,知無人有意願聲請強制執行取償,惟被繼承人之遺產中亦無任何現金可供清償,故為清償被繼承人生前債務,爰聲請准予變賣被繼承人之遺產,以所得價金,清償予債權人債權及稅規費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提出被繼承人丁釗之遺產財產資料、長興法律事務所函、本院103 年度司家催字第62號民事裁定及刊登公事催告之新聞紙、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第一類謄本等件為憑,再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 年度司繼字第1035號、本院103 年度司家催字第62號卷宗核閱屬實,堪信其主張為真實。故聲請人為清償被繼承人上開債務,請求准予變賣被繼承人丁釗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克聖附表:

┌──┬────────────────┬────┬─────────┐│編號│ 財產名稱 │權利範圍│ 備註 │├──┼────────────────┼────┼─────────┤│ 1. │桃園市○鎮區○○段○○○ ○號土地 │ 全部 │面積43.71平方公尺 │├──┼────────────────┼────┼─────────┤│ 2. │同上段1429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桃│ 全部 │加強磚造、1 層、面││ │園市○鎮區○○路○○巷○○號 │ │積35.15平方公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姜國駒

裁判案由:變賣遺產
裁判日期:2015-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