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聲字第49號聲 請 人 楊雅馨律師相 對 人即被繼承人 鄭金治(亡)
生前最後住所:住桃園市○○區○○路南僑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繼承人鄭金治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准予變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鄭金治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遺產管理人有為保存遺產必要處置及清償債務或交付遺贈物之職務;而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務,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民法第1179條第1 項第2款、第4 款、第2 項後段定有明文。又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同法1129條、第1132條第2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由是以觀,遺產管理人係處分遺產之利害關係人,即為親屬會議之有召集權人,於親屬會議無法召開時,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務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即得經聲請法院之同意變賣遺產。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2年度司繼字第923號選任為被繼承人鄭金治(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住桃園市○○區○○路○○巷○○弄○○號)之遺產管理人。緣被繼承人於生前尚積欠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借貸款新台幣(下同)152,
922 元,及其生前在桃園監理站尚有一筆1,400 元罰鍰未繳納,惟被繼承人之遺產中並無任何現金可供清償,今為清償上開債務,爰聲請准予變賣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以所得價金,清償予債權人及繳納罰鍰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其到庭陳述明確,並提出被繼承人鄭金治遺產清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逾核課期間案件同意移轉證明書、本院102年度司家催字第283號民事裁定書、太平洋日報登報資料、本院102年度壢簡字第919號民事簡易判決書等件為憑,再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 年度司繼字第923號卷、本院102 年度司家催字第283號卷核閱屬實,堪信其主張為真實。故聲請人為清償被繼承人上開債務,請求准予變賣被繼承人鄭金治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尹 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藍建文附表:
┌──┬────────────────┬────┬─────────┐│編號│ 財產名稱 │權利範圍│ 備註 │├──┼────────────────┼────┼─────────┤│ 1. │金門縣○○鎮○○段 ○○○○ ○號土地│ 全部 │面積566.82平方公尺│├──┼────────────────┼────┼─────────┤│ 2. │金門縣○○鎮○○段 ○○○○ ○號土地│ 全部 │面積215.12平方公尺│├──┼────────────────┼────┼─────────┤│ 3. │車牌號碼000-0000號汽車 │ 1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