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聲字第55號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相 對 人 吳阿發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 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吳金來之債權人,吳金來死亡後,其繼承人已相繼死亡或再為拋棄繼承,現僅存相對人為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並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債權憑證等件為證,爰請求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季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