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145號原 告 賴美珍訴訟代理人 陳振瑋律師被 告 賴忠良
賴忠信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下列法院管轄:一、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被繼承人於國內無住所者,其在國內居所地之法院。二、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家事事件法第70條規定甚詳。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遺產分割協議書無效、並請求被告塗銷被繼承人賴炳瀛遺產之繼承登記、另請判准被繼承人遺產依應繼分之比例分割等語。本件自屬因繼承關係及遺產分割所生訴訟無訛。
三、查,兩造被繼承人賴炳瀛死亡前設籍於新北市○○區○○路○○○ 號,此有除戶戶籍謄本在卷為憑,又觀諸原告所提出之賴炳瀛遺產明細表,共計36項遺產中,第1 至23項均係位於新北市之不動產,且面積甚為廣闊,足見主要遺產所在地乃位於新北市。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原告對被告所提本件遺產訴訟,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