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家訴字第 1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160號原 告 徐慧欣被 告 呂學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2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另件本院刑事庭104 年度重訴字第28號殺人案件判決結果,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05 年5 月23日裁定,命在上開刑事訴訟程序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查系爭另案已於105 年10月31日判決被告殺人,累犯,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有該案判決書在卷可證。據此,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將停止訴訟之裁定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蘇昭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文菁

裁判日期:2016-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