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164號上 訴 人 吳宗憲被 上訴人 吳莊煌
吳宗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不真正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2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7,110,222元(參見本院卷㈠第11、12頁附表所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核定價額),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903,984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振嘉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