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家訴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34號反訴原告 李源金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方亞齡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5,551元,惟查,反訴原告訴之聲明中關於移轉登記不動產所有權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860,000 元(3,720,000 ꆼ2 );其訴之聲明中關於返還不當得利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124,525 元;其訴之聲明中關於返還鑽石項鍊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5,000元,合計訴訟標的金額為5,039,52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896元,反訴原告僅繳納35,551元,尚不足15,345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魏于傑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許哲銘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裁判日期:2015-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