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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家訴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35號原 告 任達林

任梅香共 同訴訟代理人 魏東榮上列原告與被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八德榮譽國民之家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8,49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751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魏于傑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哲銘

裁判日期:2016-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