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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家訴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35號上 訴 人 任達林

任梅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八德榮譽國民之家間因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7 月27日本院104 年度家訴字第3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萬8,4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3,62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文慧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許哲銘

裁判日期:2016-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