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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家訴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96號原 告 劉凱銘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84,75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31元,原告僅繳納3,000 元,尚欠54,331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魏于傑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許哲銘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真正
裁判日期:2016-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