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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家陸許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陸許字第15號聲 請 人 陳健萍代 理 人 葉時勳相 對 人 許福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判決書事件,因聲請人未提出欲請求認可之判決書,亦未提出經認證之判決確定證明書(生效證明書)正本,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逾期漏未補正任何一項,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袁雪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冠穎

裁判案由:認可判決書
裁判日期:2015-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