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陸許字第15號聲 請 人 陳健萍代 理 人 葉時勳相 對 人 許福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判決書事件,因聲請人未提出欲請求認可之判決書,亦未提出經認證之判決確定證明書(生效證明書)正本,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逾期漏未補正任何一項,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袁雪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