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3號上 訴 人 桃園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鄭文燦被 上訴人 極致結構土木技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劉智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監造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8 萬6,05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8,47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牧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