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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建字第 52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建字第52號原 告 友達機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自明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律師複 代理 人 張宏暐律師被 告 冠桃園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徐威鎮訴訟代理人 黃柏承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捌萬柒仟貳佰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柒拾柒萬零捌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一○四年七月九日起,其餘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陸仟參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一○五年一月六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陸拾陸萬貳仟伍佰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玖拾捌萬柒仟貳佰零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

170 條、第17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林邱秀珍」,嗣已由變更後之「徐威鎮」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151 、152 頁),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l 項第2 款但書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70,835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自民國104 年6 月5 日起至106 年4 月5 日止,按月於每月5日前給付原告154,167 元,及自每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第4 、5 頁)。嗣於104 年12月9 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將訴之聲明變更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004,171 元,及其中770,835 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其餘1,233,336 元自105 年1 月6 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自105 年2 月5 日起至106 年4 月5 日止,按月於每月5 日前給付原告154,167 元,及自每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第162 頁背面)。經核原告所為聲明之變更,與原訴皆係基於系爭電梯系統更新工程合約所生爭議之同一基礎事實,揆諸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102 年2 月28日承攬被告社區20台電梯中有關於電機板及系統軟體部分的更新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工程款為新臺幣(下同)750 萬元,並約定分48期付款,每期給付154,167 元,兩造並簽訂「冠桃園社區電梯系統更新工程合約」在案(下稱系爭合約)。系爭工程施工期間為1 年,於103 年3 月間完工,並於同年4 月28、29、30日通過中華民國電梯協會之驗收,現已交付被告及社區住戶使用中,惟被告尚有103 年12月至104 年12月之分期款項共計2,004,171 元未給付,屢經催詢皆未獲置理。又被告就已屆期之前開款項拒絕給付,顯有到期不履行之虞,有預為請求之必要,爰依系爭合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前揭已到期之工程款2,004,171 元,及預為請求未到期部分之工程款。並聲明:如上開變更後之聲明所示。

二、被告則以:㈠系爭合約第6 條已約定:「當台系統更新驗收後1 個月內故

障達2 次(含以上)則扣當月更新費用10% 」,故系爭工程驗收後1 個月內每台電梯故障達2 次(含以上)時,被告即得扣除每月更新費用10 %即15,416元,依此計算,1 台電梯每月故障達2 次或20次,均僅扣款15,416元,對原告並無不利,唯有在每月超過10台電梯均故障達2 次以上之情況下,方有可能扣光該月總工程款154,167 元,即至少故障40次以上(且平均分佈在10台電梯各2 次),才會扣光每月總工程款154,167 元,並未過苛。而以系爭電梯如此頻繁故障之情形,依卷內維修紀錄計算扣款,原告已無請求給付工程款之權利。

㈡觀諸被告社區103 年2 月28日及3 月31日之轉帳傳票,各該

月均僅1 台電梯故障達2 次以上,被告均扣款15,416元後支付剩餘工程款予原告,原告並無異議。再者,兩造除簽立系爭合約(每月更新費用154,167 元)外,另簽立電梯保養契約(每月保養費5 萬元),縱因電梯故障次數太多而遭扣光每月電梯更新費工程款,原告仍可領取每月保養費5 萬元。

又被告社區電梯系統自更新後,故障次數甚為頻繁,可預見將來之故障次數亦非少見,故原告日後是否得按月請求全額工程款,尚待觀察,自無為將來給付之訴之必要。

㈢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其與被告於102 年2 月28日簽訂系爭合約,約定由原告承攬冠桃園社區20台電梯之電路板及系統軟體更新工程,工程款為740 萬元,分48期於每月5 日前付款154,167 元,系爭工程業已完工並經中華民國電梯協會驗收合格,現交付被告及社區住戶使用中,被告尚積欠103 年12月至104 年12月共計2,004,171 元之分期工程款未付,及自105 年2 月

5 日起之分期工程款亦未給付等情,業據提出系爭合約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2至14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四、至於原告復主張被告應給付上開未付之工程款乙節,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從而本件兩造所爭執之處,應在於:㈠系爭合約第6 條所約定之「當台系統更新驗收後

1 個月內故障達2 次(含以上)則扣當月更新費用10% ,雙方無異議(天災、人為除外)」,應作何解釋?㈡被告辯稱依卷附第33頁至第119 頁、第168 至186 頁所示之電梯故障維修單計算電梯故障次數及扣款,原告已無請求給付工程款之權利,是否有理?㈢原告就105 年2 月5 日以後未到期之工程款,是否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茲分別論述如下:

㈠系爭合約第6 條所約定之「當台系統更新驗收後1 個月內故

障達2 次(含以上)則扣當月更新費用10% 」,應作何解釋?⒈按解釋契約,固須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不能拘泥於契

約之文字。但契約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真意,無須別事探求者,即不得反捨契約文字而更為曲解(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

118 號判例意旨參照)。準此,契約解釋自應先由契約文義出發(文義解釋);倘其文義有所不明,方得退而通觀全文以求體系解釋;倘其體系仍有不足,始得退而斟酌訂約時之事實、資料(如磋商過程、往來文件及契約草案等),俾求諸歷史解釋以明其意;倘猶不能從中得悉當事人締約之真意,方可再退而考量契約目的、經濟價值以為目的性之解釋。

⒉本件單就系爭合約第6 條之文義而論,業已明定:「乙方(

即原告)需提供24小時全年無休之救援服務,如遇臨時故障之情況時,乙方接獲通知,需於30分鐘內到達現場處理,如逾時未在規定時間內到達或『當」台系統更新驗收後1 個月內故障達2 次(含以上)則扣『當』月更新費用10% ,雙方無異議(天災、人為除外)」等語(本院卷第12頁)。可見該約款文義解釋上為每台電梯於1 個月內故障達2 次(含以上),則扣「當月」、「當台」更新費用10% ,計算上即為

771 元(計算式:154,167 元÷20台×10% ,元以下四捨五入)。且上開約款中僅排除「天災」、「人為」(應指人為故意破壞或故意違反一般使用習慣之使用)之因素,是除「天災」、「人為」造成電梯故障以外,扣款原因本毋庸考量可歸責性,意即除天災人為因素外,舉凡每台電梯於1 個月內故障達2 次(含以上)者,則被告即可自故障發生之當月分期款中扣除771 元。

⒊被告辯稱若有某台電梯於1 個月內故障達2 次(含以上),

「不問原因」,即應扣每月「總」更新費用154,167 元之10% 即15,416元云云,並以其內部轉帳傳票為憑。惟被告所舉上開解釋方法,在文義上已有所抵觸,自非可採。至於被告內部轉帳傳票雖記載:「依合約更新後發生故障達2 次以上,扣10% ,發生於C 棟電梯」等語,並於扣除15,416元後將餘款匯予原告(見本院卷第145 、146 頁),然此等記載僅屬被告內部會計作業文件,未見任何原告附屬同意之字句,亦未有任何交付予原告閱覽之事證,尚難單憑被告於103 年

2 、3 月間匯款金額有各短缺15,416元之事實,即遽認原告對於被告之上開扣款計算方式已有明示或默示同意。

⒋又從契約內容及目的觀之,系爭合約第2 條係約定原告應實

施被告社區電梯系統(含軟體)更新作業(20台)(見本院卷第12頁),且兩造並不爭執本件所謂「電梯更新工程」係指電梯中關於電路板及系統軟體的更新(見本院卷第128 頁背面),顯見該契約之目的係重在原告提供勞務給付而完成一定工程,性質上應屬承攬契約無誤,從而系爭合約所約定之總工程款740 萬元,即屬工作完成之對價即承攬報酬,僅因兩造另有分期給付之約定,而使被告能依約享有期限利益,於每月給付分期款154,167 元即可,並不因此改變該分期款154,167 元仍為承攬報酬之本質。是被告固辯稱倘20台電梯整個月都故障也只扣款15,420元(771 元×20)甚為不合理云云,惟該分期款154,167 元性質上既屬承攬報酬,被告又不否認該工程於103 年3 月31日業經電梯協會派員勘查後認安全上沒有問題等情(見本院卷第128 頁正反面),則原告依承攬契約受領完工後對價之給付,並無顯失公平之處。

至於電梯故障問題,被告自得基於定作人身分,另循工作物瑕疵或不完全給付等法律關係向原告主張權利,抑或依兩造間另一份電梯保養維護工作合約(見本院卷第142 至144 頁),對原告主張其未善盡電梯保養維護義務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而不能全與本件承攬性質合約混為一談。況電梯故障原因眾多,有可能出於原告自始即未施作妥當,或原告未依另一份保養維護工作合約善盡保養維護義務,亦有可能係因社區住戶使用次數頻繁導致耗材替換率增加,惟系爭合約第

6 條之約定僅排除「天災」及「人為」因素,其餘故障原因皆列入扣款範圍,故以被告辯稱不問原因、某台電梯於1 個月內故障達2 次(含以上)者,即應扣款15,416元之情況觀之,對原告而言顯有過苛,難認此種契約解釋方法為可採。

㈡被告辯稱依卷附第33頁至第119 頁、第168 至186 頁所示之

電梯故障維修單計算電梯故障次數及扣款,原告已無請求給付工程款之權利,是否有理?就本院卷第33至76頁所示之電梯故障維修單部分:

原告於本件係向被告請求自103 年12月起未付之分期工程款,惟此部分之電梯故障發生時間為102 年3 月18日至103 年11月25日,縱為屬實,揆諸上開契約解釋之說明,被告僅能針對「故障事實發生當月」之分期款行使扣款權利,不能及於其他月份之分期款,是被告此部分之抗辯即與本件無關,不能以之作為扣款原因。

就本院卷第76至119 頁、第168 至186 頁所示之電梯故障維修單部分:

本院就被告提出上開維修單上所記載之故障發生時間、電梯

所屬棟別、故障原因、處理情況、原告爭執不應扣款原因等情,列載如附表編號1 至87所示,並經兩造確認無誤(見本院卷第216 頁正反面),以下即依序逐項論述之。

103 年12月(即附表編號1 至16):

⒈編號6 係在更換前1 日之故障按鈕,並非新發生之故障事由,應予剔除。

⒉編號8 於原告派員到場時電梯係正常運作,並未發現故障情形,應予剔除。

⒊排除上開編號後,本月份單台電梯故障達2 次(含以上)者

為:C 平面(編號1 、7 )

C 地下室(編號9 、12)

G 地下室(編號3 、10、15)

F 地下室(編號4 、5、13)104 年1 月(即附表編號17至19):

⒈編號18故障原因為光目邊卡垃圾導致門不關,卡垃圾乙事為

故意違反一般使用習慣之使用不當,係屬人為因素之除外約定,應予剔除。

⒉排除上開編號後,本月份並無任何單台電梯故障達2 次(含以上)。

104 年2 月(即附表編號20):

本月份並無任何單台電梯故障達2 次(含以上)。

104 年3 月(即附表編號21至28):

⒈編號21原告爭執係因電梯進水導致故障,不能列為扣款原因

,被告雖否認之,惟系爭維修單已載明故障原因為電梯進水,且被告持有該維修單迄今從未以任何方式向原告爭執故障原因紀錄有誤,即應以該維修單之記載情形為判斷依據,而電梯進水之原因為天災或故意違反一般使用習慣之使用不當,係屬天災、人為因素之除外約定,應予剔除。

⒉編號27於原告派員到場時電梯係正常運作,並未發現故障情形,應予剔除。

⒊排除上開編號後,本月份單台電梯故障達2 次(含以上)者

為:E 平面(編號22 、25 )

F 平面 (編號22、23、24、26)104 年4 月(即附表編號29至36):

⒈編號32原告爭執係為前一天同樣問題重覆叫修,惟未舉證以實其說,不應剔除。

⒉本月份單台電梯故障達2 次(含以上)者為:

E 平面(編號31、32)

H 平面(編號29 、33、34 )

I 平面 (編號30、35)104 年5 月(即附表編號37至45):

⒈編號40原告爭執係為前一天同樣問題重覆叫修,惟未舉證以實其說,不應剔除。

⒉本月份單台電梯故障達2 次(含以上)者為:

F 平面(編號37、45、43、45)

F 地下室(編號38、40)104 年6 月(即附表編號46至49):

⒈編號47原告爭執其到場檢修後正常,惟未舉證以實其說,不應剔除。

⒉本月份單台電梯故障達2 次(含以上)者為:

F 平面(編號46、49)

J 地下室(編號47、48)104 年7 月(即附表編號50至53):

本月份單台電梯故障達2 次(含以上)者為:

E 平面(編號50、51)104 年8 月:本月份無故障維修紀錄。

104 年9 月(即附表編號54至66):

⒈編號55、58J 棟部分於原告派員到場時電梯係正常運作,並未發現故障情形,應予剔除。

⒉編號58E 棟部分、60、61故障原因為卡異物,卡異物乙事為

故意違反一般使用習慣之使用不當,係屬人為因素之除外約定,應予剔除。

⒊編號63、64故障原因為天災滲水,係屬天災因素之除外約定

,應予剔除。被告雖表示係因原告所屬人員沒有關閉主機房窗戶導致進水,惟未舉證以實其說,無法採信。

⒋排除上開編號後,本月份單台電梯故障達2 次(含以上)者

為:C 平面(編號59、62)

F 平面(編號54、66)H地下室(編號57、65)104 年10月(即附表編號67至72):

本月份單台電梯故障達2 次(含以上)者為:

D 平面(編號68、72)

F 平面(編號69、70)104 年11月(即附表編號73至81):

本月份單台電梯故障達2 次(含以上)者為:

F 平面(編號75、79、81)

H 平面(編號77、78)104 年12月(即附表編號82至87):

本月份單台電梯故障達2 次(含以上)者為:

G 地下室(編號82、85)準此,自103 年12月至104 年12月期間,單月單台電梯故障

達2 次(含以上)者共計為22次,是扣款範圍即為16,962元(計算式:771 元×22),而上開期間之總分期款為2,004,

171 元,扣除16,962元後,被告即應給付1,987,209 元。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987,209 元,及其中770,835 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4 年7 月9 日,見本院卷第23頁)起,其餘1,216,374 元自105 年1 月6 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㈢原告就105 年2 月5 日以後未到期之工程款,是否有預為請

求之必要?⒈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

之,民事訴訟法第246 條定有明文。而所謂將來給付之訴,指原告基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仍不能要求被告即時履行之請求權,預先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應於日後為給付之訴。

法律所以承認此種訴訟類型,乃彌補一般的給付之訴(現在給付之訴),必須於請求權可以實現,並且被告仍不履行時,始能進行訴訟程序,所可能導致原告權利實際實現之時機延後之缺點,亦能間接督促被告及早履行或採防止損害之措施,而有預防紛爭之功能。就將來給付之訴之範圍,現行民事訴訟法第246 條,將舊法規定之「於履行期未到前請求將來給付之訴,非被告有到期不履行之虞者,不得提起」修正為「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其立法理由係鑑於舊法條文之規定,就履行期未到以外之其他將來給付之訴,得否提起,不無疑義,乃參考日本及德國立法例,擴大將來給付之訴之範圍。惟將來給付之訴固便利原告之權利即時實現,然亦使被告受相當的不利益,因之得提起將來給付之訴者,自以具備一定必要性為前提。如不具備預為請求之必要,則將來給付之訴,顯然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應由法院依首揭條文之規定,以訴訟判決駁回之。

⒉本件原告依據系爭合約固有按期請求被告給付分期款之權利

,惟被告依系爭合約第6 條之約定亦有扣款事由可資抗辯,是原告每月究竟得請領之分期款數額即隨該月是否發生扣款事由而有浮動,且兩造對於扣款事由應作何解釋、應如此執行乙節已產生重大爭執,業如前述,自不得僅因被告未予給付已到期分期款,即推認其屆期有拒絕清償之虞,或謂原告因此即有預為起訴請求之必要。蓋倘因雙方當事人對於債務內容變動之情形一有爭議,即謂債權人有提起將來給付之訴之權利,將使債權人得任意藉詞雙方就債權額已有爭議,而提起此類訴訟,勢將對於債務人所應擁有之分期清償期限利益,造成嚴重之侵害,此當非民事訴訟法第246 條之立法本意。此外,原告復未能舉證證明被告有到期未能清償之虞或其有預為請求被告全部一次清償之必要,則原告主張被告顯有到期不能履行之虞,其有權對於被告提起將來給付之訴云云,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46 條規定之要件不符,洵非有據,應予駁回。

五、綜上所陳,原告基於系爭合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

3 年12月至104 年12月分期工程款共計為2,004,171 元,扣除符合系爭合約第6 條所示之扣款事由16,962元後,於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範圍內,係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另就原告另預為請求自105 年2 月5 日起未到期之分期款部分,經核並無預為請求之必要,亦應予駁回。

六、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原告勝訴部分,於法並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至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敗訴而失所附麗,併駁回之。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皆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予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90 條第2 項、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莊琦華附表:

┌─┬──────┬──┬────┬─────┬───┬───────┬───┐│編│ 日 期 │棟別│故障原因│ 處理情況 │原告是│ 爭執原因 │ 備註 ││號│ │ │ │ │否爭執│ │ │├─┼──────┼──┼────┼─────┼───┼───────┼───┤│1 │103年12月1日│C平 │1樓門關 │調整門控器│爭執 │調整控制器故障│卷第77││ │ │ │不密合 │和1樓外門 │ │,為機械部分故│頁 ││ │ │ │ │ │ │障,與電梯機電│ ││ │ │ │ │ │ │版之更新工程無│ ││ │ │ │ │ │ │關。 │ │├─┼──────┼──┼────┼─────┼───┼───────┼───┤│2 │103年12月1日│E地 │按鈕故障│更換按鈕 │爭執 │E 棟按鈕部分其│卷第77││ │ │ │ │ │ │故障與使用頻率│頁背面││ │ │ │ │ │ │與方法有關,屬│ ││ │ │ │ │ │ │於消耗品,業界│ ││ │ │ │ │ │ │習慣並不在擔保│ ││ │ │ │ │ │ │範圍。 │ │├─┼──────┼──┼────┼─────┼───┼───────┼───┤│3 │103年12月4日│G地 │電梯到1 │到現場乘坐│爭執 │到場後檢修正常│卷第78││ │ │ │樓有異音│時正常,將│ │ │頁背面││ │ │ │,沒水平│門刀輪上油│ │ │ ││ │ │ │。 │,待觀察。│ │ │ │├─┼──────┼──┼────┼─────┼───┼───────┼───┤│4 │103年12月4日│F(地│電梯門夾│已觀看,調│爭執 │F 棟電梯門夾人│卷第79││ │ │下) │人 │整。 │ │,係因光幕髒污│頁 ││ │ │ │ │ │ │,與電梯機電版│ ││ │ │ │ │ │ │之更新工程無關│ │├─┼──────┼──┼────┼─────┼───┼───────┼───┤│5 │103年12月5日│F(地│門開即關│開關鈕卡鍵│爭執 │係因按鈕部分故│卷第79││ │ │下) │ │,已用下鍵│ │障,但按鈕部分│頁背面││ │ │ │ │暫時取代,│ │其故障與使用頻│ ││ │ │ │ │再另行安排│ │率與方法有關,│ ││ │ │ │ │時間更換。│ │屬於消耗品,業│ ││ │ │ │ │ │ │界習慣並不在擔│ ││ │ │ │ │ │ │保範圍。 │ │├─┼──────┼──┼────┼─────┼───┼───────┼───┤│6 │103年12月6日│H │20樓外叫│更換。F棟 │爭執 │更換前一日之故│卷第80││ │ │ │下鍵按鈕│開關按鈕已│ │障按鈕 │頁 ││ │ │ │故障 │更換。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103年12月8日│C │電梯不動│訊號異常,│不爭執│ │卷第81││ │ │ │ │已復歸 │ │ │頁 │├─┼──────┼──┼────┼─────┼───┼───────┼───┤│8 │103年12月8日│E(地│按鍵無效│電梯正常 │爭執 │到場後檢修正常│卷第81││ │ │下) │(內叫)│(到達時)│ │ │頁背面│├─┼──────┼──┼────┼─────┼───┼───────┼───┤│9 │103年12月15 │C(地│電梯關人│過速度,編│不爭執│ │卷第82││ │日 │下) │ │碼器6 角螺│ │ │頁背面││ │ │ │ │絲些微鬆脫│ │ │ ││ │ │ │ │,已處理OK│ │ │ │├─┼──────┼──┼────┼─────┼───┼───────┼───┤│10│103年12月15 │G(地│電梯於1 │行駛中門鎖│爭執 │G 棟門的接點不│卷第83││ │日 │下) │樓水平落│異常 │ │良為機械問題,│頁 ││ │ │ │差 │ │ │與電梯機電版之│ ││ │ │ │ │ │ │更新工程無關。│ │├─┼──────┼──┼────┼─────┼───┼───────┼───┤│11│103年12月16 │C(G)│電梯不動│變頻器訊號│不爭執│ │卷第83││ │日 │ │ │異常,待今│ │ │頁背面││ │ │ │ │日保養時更│ │ │ ││ │ │ │ │換。 │ │ │ │├─┼──────┼──┼────┼─────┼───┼───────┼───┤│12│103年12月16 │C(地│電梯不動│更換電頻器│爭執 │更換變頻器,排│卷第84││ │日 │) │ │(新品) │ │除C棟地下室15 │頁 ││ │ │ │ │ │ │日問題。 │ │├─┼──────┼──┼────┼─────┼───┼───────┼───┤│13│103年12月18 │F(地│住戶反應│查修接觸不│爭執 │F 棟地下室按鈕│卷第85││ │日 │) │開延長無│良,更新OK│ │故障,但按鈕部│頁背面││ │ │ │效 │。 │ │分其故障與使用│ ││ │ │ │ │ │ │頻率與方法有關│ ││ │ │ │ │ │ │,屬於消耗品,│ ││ │ │ │ │ │ │業界習慣並不在│ ││ │ │ │ │ │ │擔保範圍。 │ │├─┼──────┼──┼────┼─────┼───┼───────┼───┤│14│103年12月20 │I地 │電梯不動│更換主機板│爭執 │I 棟18日漏水造│卷第86││ │日 │下室│ │單輪開關,│ │成問題,處理並│頁 ││ │ │ │ │此為合約內│ │進行合約內免費│ ││ │ │ │ │免費保固乙│ │維修更新乙次之│ ││ │ │ │ │次,下次天│ │更換。 │ ││ │ │ │ │災、人為均│ │ │ ││ │ │ │ │不在權責範│ │ │ ││ │ │ │ │圍內。 │ │ │ │├─┼──────┼──┼────┼─────┼───┼───────┼───┤│15│103年12月22 │B地 │B棟:門 │B棟:需更 │爭執 │G 棟開延按鈕故│卷第87││ │日 │下、│鎖異常。│換門控器。│ │障,但按鈕部分│頁 ││ │ │G地 │G棟:開 │G棟:延長 │ │其故障與使用頻│ ││ │ │下 │關異常。│鍵線路異常│ │率與方法有關,│ ││ │ │ │ │,目前已拔│ │屬於消耗品,業│ ││ │ │ │ │除延長鍵。│ │界習慣並不在擔│ ││ │ │ │ │ │ │保範圍。 │ │├─┼──────┼──┼────┼─────┼───┼───────┼───┤│16│103年12月22 │H平 │關門過載│已調整 │不爭執│ │卷第87││ │日 │ │ │ │ │ │頁背面│├─┼──────┼──┼────┼─────┼───┼───────┼───┤│17│104年1月6日 │E(平│電梯不動│電源供應器│爭執 │E 棟電梯之電源│卷第88││ │ │) │ │損壞,已換│ │供應器故障,但│頁反面││ │ │ │ │新品。 │ │此部分為消耗品│ ││ │ │ │ │ │ │,不在擔保範圍│ ││ │ │ │ │ │ │之內。 │ │├─┼──────┼──┼────┼─────┼───┼───────┼───┤│18│104年1月11日│E(平│18樓門打│光目邊卡垃│爭執 │E 棟平面18樓開│卷第89││ │ │) │開不關 │圾導致門不│ │門不關係為光目│頁 ││ │ │ │ │關 │ │卡髒物垃圾 │ │├─┼──────┼──┼────┼─────┼───┼───────┼───┤│19│104年1月19日│F平 │門開開不│調整門控器│爭執 │前往現場檢修正│卷第90││ │ │面 │動 │,排除,待│ │常 │頁背面││ │ │ │ │觀察。 │ │ │ │├─┼──────┼──┼────┼─────┼───┼───────┼───┤│20│104年2月28日│F │內叫1樓 │到時測試正│爭執 │按鈕部分其故障│卷第93││ │ │ │按鈕無動│常,不過已│ │與使用頻率與方│頁 ││ │ │ │作 │更換按鈕。│ │法有關,屬於消│ ││ │ │ │ │待星期二配│ │耗品,業界習慣│ ││ │ │ │ │合弱電查修│ │不在擔保範圍。│ │├─┼──────┼──┼────┼─────┼───┼───────┼───┤│21│104年3月14日│H棟 │電梯不動│查為平面梯│爭執 │H 棟平面電梯出│卷第94││ │ │ │ │進水,目前│ │現進水狀況,到│頁背面││ │ │ │ │已暫停使用│ │場停機配合查修│ ││ │ │ │ │。 │ │,與電梯機電版│ ││ │ │ │ │ │ │之更新工程無關│ │├─┼──────┼──┼────┼─────┼───┼───────┼───┤│22│104年3月15日│E平 │ │F棟更換7樓│爭執 │F 棟更換按鈕,│卷第95││ │ │面、│ │外叫按鍵。│ │但按鈕部分其故│頁 ││ │ │F棟 │ │E棟更換保 │ │障與使用頻率與│ ││ │ │ │ │險絲。 │ │方法有關,屬於│ ││ │ │ │ │ │ │消耗品,業界習│ ││ │ │ │ │ │ │慣並不在擔保範│ ││ │ │ │ │ │ │圍。E 棟更換機│ ││ │ │ │ │ │ │房保險絲,與電│ ││ │ │ │ │ │ │梯機電版更新之│ ││ │ │ │ │ │ │工程無關。 │ │├─┼──────┼──┼────┼─────┼───┼───────┼───┤│23│104年3月20日│F 棟│車廂刷卡│內叫傳輸板│爭執 │更換電梯基點板│卷第96││ │ │平面│7樓自亮 │異常損壞(│ │修復上面問題 │頁背面││ │ │梯 │ │刷卡機造成│ │ │ ││ │ │ │ │) │ │ │ │├─┼──────┼──┼────┼─────┼───┼───────┼───┤│24│104年3月21日│F │17樓外叫│已換新 │爭執 │按鈕部分其故障│卷第97││ │ │ │下鍵無法│ │ │與使用頻率與方│頁背面││ │ │ │叫車 │ │ │法有關,屬消耗│ ││ │ │ │ │ │ │品,業界習慣並│ ││ │ │ │ │ │ │不在擔保範圍。│ │├─┼──────┼──┼────┼─────┼───┼───────┼───┤│25│104年3月21日│E │10樓外叫│已換新 │爭執 │按鈕部分其故障│卷第98││ │ │ │下鍵無法│ │ │與使用頻率與方│頁 ││ │ │ │叫車 │ │ │法有關,屬消耗│ ││ │ │ │ │ │ │品,業界習慣並│ ││ │ │ │ │ │ │不在擔保範圍。│ │├─┼──────┼──┼────┼─────┼───┼───────┼───┤│26│104年3月24日│F │20樓外叫│已換新 │爭執 │按鈕部分其故障│卷第98││ │ │ │下鍵沒反│ │ │與使用頻率與方│頁背面││ │ │ │應 │ │ │法有關,屬消耗│ ││ │ │ │ │ │ │品,業界習慣並│ ││ │ │ │ │ │ │不在擔保範圍。│ │├─┼──────┼──┼────┼─────┼───┼───────┼───┤│27│104年3月24日│F棟 │F棟:20 │到場測試正│爭執 │現場檢查係為正│卷第99││ │ │C棟 │樓按鈕故│常,待觀察│ │常 │頁 ││ │ │ │障。 │。 │ │ │ ││ │ │ │C棟:3樓│ │ │ │ ││ │ │ │按鈕故障│ │ │ │ ││ │ │ │ │ │ │ │ │├─┼──────┼──┼────┼─────┼───┼───────┼───┤│28│104年3月27日│D左 │關人(門│將人救出,│爭執 │電梯廂上110V電│卷第 ││ │ │ │不會開)│車廂上110V│ │源斷路,係不明│100 頁││ │ │ │ │電源斷路,│ │原因之線路脫落│背面 ││ │ │ │ │修復電梯,│ │。 │ ││ │ │ │ │運行正常。│ │ │ │├─┼──────┼──┼────┼─────┼───┼───────┼───┤│29│104年4月6日 │H │12樓外叫│更換後正常│爭執 │按鈕部分其故障│卷第 ││ │ │ │下行鍵故│叫車 │ │與使用頻率與方│102 頁││ │ │ │障 │ │ │法有關,屬於消│ ││ │ │ │ │ │ │耗品,業界習慣│ ││ │ │ │ │ │ │並不在擔保範圍│ │├─┼──────┼──┼────┼─────┼───┼───────┼───┤│30│104年4月10日│I │12樓下鍵│已換新 │爭執 │按鈕部分其故障│卷第 ││ │ │ │沒反應 │ │ │與使用頻率與方│103 頁││ │ │ │ │ │ │法有關,屬於消│ ││ │ │ │ │ │ │耗品,業界習慣│ ││ │ │ │ │ │ │並不在擔保範圍│ │├─┼──────┼──┼────┼─────┼───┼───────┼───┤│31│104年4月11日│E(平│螢幕無顯│已處理,待│不爭執│ │卷第 ││ │ │) │示 │觀察。如再│ │ │103 頁││ │ │ │ │來,再更換│ │ │背面 ││ │ │ │ │內叫顯示版│ │ │ │├─┼──────┼──┼────┼─────┼───┼───────┼───┤│32│104年4月12日│E(平│面板無顯│已處理,待│爭執 │係為4月11日問 │卷第 ││ │ │) │示 │料更換。 │ │題重覆叫修 │104 頁│├─┼──────┼──┼────┼─────┼───┼───────┼───┤│33│104年4月14日│H(平│關人(按│內叫1 樓按│爭執 │H棟平面電梯內 │卷第 ││ │ │) │鍵故障)│鍵故障導致│ │叫1樓按鈕遭外 │105 頁││ │ │ │ │電梯關人,│ │力破壞導致短路│ ││ │ │ │ │按鍵已換新│ │造成故障 │ ││ │ │ │ │,目前電梯│ │ │ ││ │ │ │ │正常。 │ │ │ │├─┼──────┼──┼────┼─────┼───┼───────┼───┤│34│104年4月15日│H │12樓上行│更換按鍵一│爭執 │按鈕部分其故障│卷第 ││ │ │ │鍵故障 │枚,叫車正│ │與使用頻率與方│105 頁││ │ │ │ │常。 │ │法有關,屬於消│背面 ││ │ │ │ │ │ │耗品,業界習慣│ ││ │ │ │ │ │ │並不在擔保範圍│ │├─┼──────┼──┼────┼─────┼───┼───────┼───┤│35│104年4月30日│I(平│電梯於1 │門光幕線斷│爭執 │I棟平面梯門開 │卷第 ││ │ │) │樓門開開│線,已更換│ │開關關,係因光│107 頁││ │ │ │關關 │。 │ │幕線斷掉,但此│ ││ │ │ │ │ │ │為消耗品。 │ │├─┼──────┼──┼────┼─────┼───┼───────┼───┤│36│104年4月30日│D平 │D 棟平面│D棟已復歸 │爭執 │D棟平面梯開門 │卷第 ││ │ │面 │不動 │(平面)。│ │不動,係因安全│107 頁││ │ │ │ │ │ │模式啟動,復歸│背面 ││ │ │ │ │ │ │回復正常。 │ │├─┼──────┼──┼────┼─────┼───┼───────┼───┤│37│104年5月4日 │F │24樓外叫│更換按鍵壹│爭執 │按鈕部分其故障│卷第 ││ │ │ │按鍵不良│枚,叫車正│ │與使用頻率與方│108 頁││ │ │ │ │常 │ │法有關,屬於消│背面 ││ │ │ │ │ │ │耗品,業界習慣│ ││ │ │ │ │ │ │並不在擔保範圍│ │├─┼──────┼──┼────┼─────┼───┼───────┼───┤│38│104年5月15日│F( │電梯不動│電磁接觸器│爭執 │電磁接觸器故障│卷第 ││ │ │地下│ │故障,目前│ │,但此為消耗品│109頁 ││ │ │) │ │缺材料,待│ │,非在擔保範圍│ ││ │ │ │ │明天跟廠商│ │ │ ││ │ │ │ │拿貨會盡快│ │ │ ││ │ │ │ │處理,轉停│ │ │ ││ │ │ │ │機 │ │ │ │├─┼──────┼──┼────┼─────┼───┼───────┼───┤│39│(空白) │ │ │ │ │ │ │├─┼──────┼──┼────┼─────┼───┼───────┼───┤│40│104年5月16日│F( │停機 │已更換電磁│爭執 │更換5月15日故 │卷第 ││ │ │地)│ │接觸器壹枚│ │障之電磁接觸器│111頁 ││ │ │ │ │。14樓外叫│ │。14樓外叫按鈕│ ││ │ │ │ │按鍵反應不│ │查修無異狀。 │ ││ │ │ │ │能按,到達│ │ │ ││ │ │ │ │現場時是可│ │ │ ││ │ │ │ │以正常叫車│ │ │ │├─┼──────┼──┼────┼─────┼───┼───────┼───┤│41│104年5月17日│J( │電梯異音│因平衡鍊條│爭執 │係平衡鍊條出現│卷第 ││ │ │平)│ │發出(無安│ │問題,與電梯機│112頁 ││ │ │ │ │全問題) │ │電版之更新工程│ ││ │ │ │ │ │ │無關。 │ │├─┼──────┼──┼────┼─────┼───┼───────┼───┤│42│104年5月23日│J( │電梯不動│變頻器內部│不爭執│ │卷第 ││ │ │地)│ │訊號軟體異│ │ │113頁 ││ │ │ │ │常,已維修│ │ │ ││ │ │ │ │處理。 │ │ │ │├─┼──────┼──┼────┼─────┼───┼───────┼───┤│43│104年5月28日│E( │電梯在 │光幕卡異物│爭執 │E棟平面梯門開 │卷第 ││ │ │平)│14樓門開│已清除 │ │不動,係因為光│113頁 ││ │ │ │不動 │ │ │幕有髒污,清除│背面 ││ │ │ │ │ │ │即正常。 │ │├─┼──────┼──┼────┼─────┼───┼───────┼───┤│44│104年5月29日│I │9樓外叫 │已換新 │爭執 │按鈕部分其故障│卷第 ││ │ │ │按鍵下壞│ │ │與使用頻率與方│114頁 ││ │ │ │ │ │ │法有關,屬於消│ ││ │ │ │ │ │ │耗品,業界習慣│ ││ │ │ │ │ │ │並不在擔保範圍│ │├─┼──────┼──┼────┼─────┼───┼───────┼───┤│45│104年5月30日│F │12樓外叫│已換新 │爭執 │按鈕部分其故障│卷第 ││ │ │ │下鍵無法│ │ │與使用頻率與方│114 頁││ │ │ │按 │ │ │法有關,屬於消│背面 ││ │ │ │ │ │ │耗品,業界習慣│ ││ │ │ │ │ │ │並不在擔保範圍│ │├─┼──────┼──┼────┼─────┼───┼───────┼───┤│46│104年6月2日 │F │16樓外叫│更換按鍵一│爭執 │按鈕部分其故障│卷第 ││ │ │ │下行鍵故│枚 │ │與使用頻率與方│115頁 ││ │ │ │障 │ │ │法有關,屬於消│ ││ │ │ │ │ │ │耗品,業界習慣│ ││ │ │ │ │ │ │並不在擔保範圍│ ││ │ │ │ │ │ │ │ │├─┼──────┼──┼────┼─────┼───┼───────┼───┤│47│104年6月4日 │J( │沒水平 │重做樓高,│爭執 │到場後檢修正常│卷第 ││ │ │地)│ │電梯運行正│ │ │116 頁││ │ │ │ │常。 │ │ │ │├─┼──────┼──┼────┼─────┼───┼───────┼───┤│48│104年6月5日 │J地 │開門抖動│調整門控器│爭執 │門控器調整,此│卷第 ││ │ │ │ │,電梯正常│ │部分為機械問題│116 頁││ │ │ │ │ │ │,與電梯機電版│背面 ││ │ │ │ │ │ │之更新工程無關│ ││ │ │ │ │ │ │。 │ │├─┼──────┼──┼────┼─────┼───┼───────┼───┤│49│104年6月8日 │F左 │12樓外叫│更新OK │爭執 │按鈕部分其故障│卷第 ││ │ │ │上鍵故障│ │ │與使用頻率與方│115頁 ││ │ │ │ │ │ │法有關,屬於消│背面 ││ │ │ │ │ │ │耗品,業界習慣│ ││ │ │ │ │ │ │並不在擔保範圍│ │├─┼──────┼──┼────┼─────┼───┼───────┼───┤│50│104年7月4日 │E │7樓外叫 │外叫上鈕已│爭執 │按鈕部分其故障│卷第 ││ │ │ │上鈕損壞│更換可以叫│ │與使用頻率與方│117頁 ││ │ │ │ │車 │ │法有關,屬於消│ ││ │ │ │ │ │ │耗品,業界習慣│ ││ │ │ │ │ │ │並不在擔保範圍│ │├─┼──────┼──┼────┼─────┼───┼───────┼───┤│51│104年7月4日 │E │7樓外叫 │已更換正常│爭執 │按鈕部分其故障│卷第 ││ │ │ │上鈕損壞│ │ │與使用頻率與方│117頁 ││ │ │ │ │ │ │法有關,屬於消│背面 ││ │ │ │ │ │ │耗品,業界習慣│ ││ │ │ │ │ │ │並不在擔保範圍│ │├─┼──────┼──┼────┼─────┼───┼───────┼───┤│52│104年7月17日│F( │關人 │主機馬達燒│爭執 │F棟平面梯煞車 │卷第 ││ │ │平)│ │毀,目前暫│ │線圈故障,此為│118頁 ││ │ │ │ │停機。 │ │機械問題,與電│背面 ││ │ │ │ │ │ │梯機電版之更新│ ││ │ │ │ │ │ │工程無關。 │ │├─┼──────┼──┼────┼─────┼───┼───────┼───┤│53│104年7日19日│A │A棟8樓外│A棟已更換 │爭執 │按鈕部分其故障│卷第 ││ │ │ │叫下鍵無│ │ │與使用頻率與方│119頁 ││ │ │ │法按 │ │ │法有關,屬於消│ ││ │ │ │ │ │ │耗品,業界習慣│ ││ │ │ │ │ │ │並不在擔保範圍│ │├─┼──────┼──┼────┼─────┼───┼───────┼───┤│54│104年9月2日 │F │19樓外叫│已更換 │爭執 │按鈕部分其故障│卷第 ││ │ │ │下鍵無法│ │ │與使用頻率與方│168頁 ││ │ │ │叫車 │ │ │法有關,屬於消│ ││ │ │ │ │ │ │耗品,業界習慣│ ││ │ │ │ │ │ │並不在擔保範圍│ │├─┼──────┼──┼────┼─────┼───┼───────┼───┤│55│104年9月5日 │E平 │電梯門不│到達現場電│爭執 │叫修前往檢查均│卷第 ││ │ │ │關 │梯正常,檢│ │正常 │168頁 ││ │ │ │ │查門機構正│ │ │ ││ │ │ │ │常,再觀察│ │ │ ││ │ │ │ │。 │ │ │ │├─┼──────┼──┼────┼─────┼───┼───────┼───┤│56│104年9月6日 │B │8樓外叫 │更換上行鍵│爭執 │按鈕部分其故障│卷第 ││ │ │ │按鍵不好│壹枚 │ │與使用頻率與方│169頁 ││ │ │ │叫車 │ │ │法有關,屬於消│ ││ │ │ │ │ │ │耗品,業界習慣│ ││ │ │ │ │ │ │並不在擔保範圍│ │├─┼──────┼──┼────┼─────┼───┼───────┼───┤│57│104年9月9日 │H貨 │電梯停1 │電磁接觸器│爭執 │電磁接觸器之損│卷第 ││ │ │ │樓有落差│損壞,更換│ │壞攸關其使用頻│169頁 ││ │ │ │ │後電梯運行│ │率,屬於消耗品│ ││ │ │ │ │正常。 │ │,業界習慣並不│ ││ │ │ │ │ │ │在擔保範圍內。│ │├─┼──────┼──┼────┼─────┼───┼───────┼───┤│58│104年9月12日│J、E│J棟:電 │J棟:到時 │爭執 │J棟叫修前往檢 │卷第 ││ │ │ │梯於1樓 │正常,已做│ │查均正常。 │170頁 ││ │ │ │水平落差│樓高測試正│ │E棟門軌卡有異 │ ││ │ │ │E棟:1樓│常,待觀察│ │物,與電梯機電│ ││ │ │ │門不關 │。 │ │版之更新工程無│ ││ │ │ │ │E棟:卡異 │ │關。 │ ││ │ │ │ │物已清除。│ │ │ │├─┼──────┼──┼────┼─────┼───┼───────┼───┤│59│104年9月12日│C │1樓按鈕 │按鈕已更新│爭執 │按鈕部分其故障│卷第 ││ │ │ │損壞掉 │ │ │與使用頻率與方│170頁 ││ │ │ │ │ │ │法有關,屬於消│ ││ │ │ │ │ │ │耗品,業界習慣│ ││ │ │ │ │ │ │並不在擔保範圍│ │├─┼──────┼──┼────┼─────┼───┼───────┼───┤│60│日期不明 │G地 │3樓門不 │門溝卡異物│爭執 │門軌卡有異物,│卷第 ││ │ │ │關 │,排除正常│ │與電梯機電版之│171頁 ││ │ │ │ │ │ │更新工程無關。│ │├─┼──────┼──┼────┼─────┼───┼───────┼───┤│61│104年9月18日│F貨 │電梯於14│14樓外門上│爭執 │門軌卡有異物,│卷第 ││ │ │ │樓不動 │方卡異物所│ │與電梯機電版之│171頁 ││ │ │ │ │致,已排除│ │更新工程無關。│ │├─┼──────┼──┼────┼─────┼───┼───────┼───┤│62│104年9月28日│C │C棟左梯 │已至機房控│爭執 │此部分為軟體當│卷第 ││ │ │ │停在18樓│制箱設定清│ │機,時間一久不│172頁 ││ │ │ │ │除障礙,電│ │可避免會發生。│ ││ │ │ │ │梯作用正常│ │ │ │├─┼──────┼──┼────┼─────┼───┼───────┼───┤│63│日期不明(單│G、H│G、H、I │4 棟電梯已│爭執 │針對先前浸潤 │卷第 ││ │號為0182) │、I │、J(地 │全開通,經│ │G、H、I、J棟之│173頁 ││ │ │、J │下梯)因│楊委員全程│ │電梯主機,因為│ ││ │ │ │天災滲水│陪同及同意│ │被告要求而到場│ ││ │ │ │停機 │開通,電梯│ │重新開機運作。│ ││ │ │ │ │已正常使用│ │ │ ││ │ │ │ │。H棟地下 │ │ │ ││ │ │ │ │梯外叫顯示│ │ │ ││ │ │ │ │版需查修。│ │ │ │├─┼──────┼──┼────┼─────┼───┼───────┼───┤│64│104年9月28日│H、G│H棟:右 │ │爭執 │此為被告之電梯│卷第 ││ │ │、I │梯停機 │ │ │機房因為颱風過│173頁 ││ │ │、J │G棟:左 │ │ │境出現漏水浸潤│ ││ │ │棟 │梯停機 │ │ │G、H、I、J棟之│ ││ │ │ │I棟:左 │ │ │電梯主機,故對│ ││ │ │ │梯停機 │ │ │於該部機器予以│ ││ │ │ │J棟:右 │ │ │停機確保安全。│ ││ │ │ │梯停機 │ │ │ │ │├─┼──────┼──┼────┼─────┼───┼───────┼───┤│65│日期不明(單│H地 │1樓外叫 │已更換顯示│爭執 │更換顯示機板 │卷第 ││ │號為1132) │ │沒辦法往│機板,正常│ │ │174頁 ││ │ │ │下 │使用 │ │ │ │├─┼──────┼──┼────┼─────┼───┼───────┼───┤│66│日期不明 │F │21樓外叫│已更換按鈕│爭執 │按鈕部分其故障│卷第 ││ │ │ │下鈕損壞│正常 │ │與使用頻率與方│174頁 ││ │ │ │ │ │ │法有關,屬於消│ ││ │ │ │ │ │ │耗品,業界習慣│ ││ │ │ │ │ │ │並不在擔保範圍│ │├─┼──────┼──┼────┼─────┼───┼───────┼───┤│67│日期不明(單│C │7樓外叫 │已更換 │爭執 │按鈕部分其故障│卷第 ││ │號為1394) │ │損壞 │ │ │與使用頻率與方│175頁 ││ │ │ │ │ │ │法有關,屬於消│ ││ │ │ │ │ │ │耗品,業界習慣│ ││ │ │ │ │ │ │並不在擔保範圍│ │├─┼──────┼──┼────┼─────┼───┼───────┼───┤│68│104年10月4日│D │12樓下行│更換按鍵壹│爭執 │按鈕部分其故障│卷第 ││ │ │ │鍵不良(│枚 │ │與使用頻率與方│175頁 ││ │ │ │外叫) │ │ │法有關,屬於消│ ││ │ │ │ │ │ │耗品,業界習慣│ ││ │ │ │ │ │ │並不在擔保範圍│ │├─┼──────┼──┼────┼─────┼───┼───────┼───┤│69│日期不明(單│F │21樓外叫│已更換按鍵│爭執 │按鈕部分其故障│卷第 ││ │號為0551) │ │沒反應 │ │ │與使用頻率與方│176頁 ││ │ │ │ │ │ │法有關,屬於消│ ││ │ │ │ │ │ │耗品,業界習慣│ ││ │ │ │ │ │ │並不在擔保範圍│ │├─┼──────┼──┼────┼─────┼───┼───────┼───┤│70│104年10月14 │F │13樓外叫│更換按鍵一│爭執 │按鈕部分其故障│卷第 ││ │日 │ │按鍵不良│枚 │ │與使用頻率與方│176頁 ││ │ │ │ │ │ │法有關,屬於消│ ││ │ │ │ │ │ │耗品,業界習慣│ ││ │ │ │ │ │ │並不在擔保範圍│ │├─┼──────┼──┼────┼─────┼───┼───────┼───┤│71│104年10月16 │H( │電梯不動│煞車系統調│爭執 │此部分為軟體當│卷第 ││ │日 │平)│1樓上鈕 │整後電梯正│ │機 │177頁 ││ │ │ │自行打消│常,按鈕設│ │ │ ││ │ │ │ │定跑掉已調│ │ │ ││ │ │ │ │整。 │ │ │ │├─┼──────┼──┼────┼─────┼───┼───────┼───┤│72│104年10月17 │D │15樓外叫│已更換 │爭執 │按鈕部分其故障│卷第 ││ │日 │ │下鍵損壞│ │ │與使用頻率與方│177頁 ││ │ │ │ │ │ │法有關,屬於消│ ││ │ │ │ │ │ │耗品,業界習慣│ ││ │ │ │ │ │ │並不在擔保範圍│ │├─┼──────┼──┼────┼─────┼───┼───────┼───┤│73│104年11月7日│G │10樓外叫│已更換 │爭執 │按鈕部分其故障│卷第 ││ │ │ │下鍵故障│ │ │與使用頻率與方│178頁 ││ │ │ │ │ │ │法有關,屬於消│ ││ │ │ │ │ │ │耗品,業界習慣│ ││ │ │ │ │ │ │並不在擔保範圍│ │├─┼──────┼──┼────┼─────┼───┼───────┼───┤│74│日期不明(單│A( │電梯關人│因門頭線給│爭執 │門的接點不良為│卷第 ││ │號為1314) │地)│ │不良,已調│ │機械問題,與電│179 頁││ │ │ │ │整重接。 │ │梯機電版之更新│ ││ │ │ │ │ │ │工程無關。 │ │├─┼──────┼──┼────┼─────┼───┼───────┼───┤│75│104年11月17 │F │電梯關人│重置系統測│爭執 │叫修前往檢 │卷第 ││ │日 │ │ │試作用正常│ │查均正常 │179 頁││ │ │ │ │ │ │ │ │├─┼──────┼──┼────┼─────┼───┼───────┼───┤│76│104年11月22 │C │C棟(地 │C棟(地下 │爭執 │此部分為軟體當│卷第 ││ │日 │ │下):電│):已更換│ │機,時間一久不│180 頁││ │ │ │梯不動 │電磁接觸器│ │可避免。 │ ││ │ │ │ │目前電梯正│ │ │ ││ │ │ │ │常。 │ │ │ ││ │ │ │ │ │ │ │ │├─┼──────┼──┼────┼─────┼───┼───────┼───┤│77│104年11月27 │H平 │1樓門不 │風壓大,清│爭執 │此因被告社區一│卷第 ││ │日 │ │關、異音│理門機構正│ │樓有強風灌入,│180頁 ││ │ │ │ │常 │ │電梯因灌入之風│ ││ │ │ │ │ │ │壓影響而無法關│ ││ │ │ │ │ │ │閉,經關閉一樓│ ││ │ │ │ │ │ │大門即回復正常│ │├─┼──────┼──┼────┼─────┼───┼───────┼───┤│78│104年11月27 │H │24樓外叫│已更換 │爭執 │按鈕部分其故障│卷第 ││ │日 │ │上鍵不良│ │ │與使用頻率與方│181頁 ││ │ │ │ │ │ │法有關,屬於消│ ││ │ │ │ │ │ │耗品,業界習慣│ ││ │ │ │ │ │ │並不在擔保範圍│ │├─┼──────┼──┼────┼─────┼───┼───────┼───┤│79│104年11月27 │F │電梯停B4│重置系統後│爭執 │此部分為軟體當│卷第 ││ │日 │ │不動 │測試電梯作│ │機,時間一久不│181 頁││ │ │ │ │用正常 │ │可避免會發生。│ │├─┼──────┼──┼────┼─────┼───┼───────┼───┤│80│104年11月28 │D │電梯內叫│已將內叫乘│爭執 │外面顯示器因為│卷第 ││ │日 │ │無顯示畫│場面板重插│ │不明線路異常,│182 頁││ │ │ │面 │,測試作用│ │重接後均正常。│ ││ │ │ │ │正常。 │ │ │ │├─┼──────┼──┼────┼─────┼───┼───────┼───┤│81│104年11月30 │E、F│E棟1樓、│已更新 │爭執 │按鈕部分其故障│卷第 ││ │日 │ │F棟17樓 │ │ │與使用頻率與方│182頁 ││ │ │ │按鍵不良│ │ │法有關,屬於消│ ││ │ │ │ │ │ │耗品,業界習慣│ ││ │ │ │ │ │ │並不在擔保範圍│ │├─┼──────┼──┼────┼─────┼───┼───────┼───┤│82│104年12月4日│G( │電梯不動│主機板偵測│爭執 │此部分為軟體當│卷第 ││ │ │地)│ │異常,已調│ │機,可能因為先│183頁 ││ │ │ │ │整。 │ │前颱風漏水浸潤│ ││ │ │ │ │ │ │電梯主機板所致│ │├─┼──────┼──┼────┼─────┼───┼───────┼───┤│83│104年12月4日│I │25樓外叫│已換新,可│爭執 │按鈕部分其故障│卷第 ││ │ │ │下鍵無法│正常叫車。│ │與使用頻率與方│183頁 ││ │ │ │按 │ │ │法有關,屬於消│ ││ │ │ │ │ │ │耗品,業界習慣│ ││ │ │ │ │ │ │並不在擔保範圍│ │├─┼──────┼──┼────┼─────┼───┼───────┼───┤│84│104年12月9日│A( │B4門關不│因風壓過大│爭執 │此因被告社區一│卷第 ││ │ │地)│緊 │導致,已調│ │樓有強風灌入,│184頁 ││ │ │ │ │整門控器,│ │電梯因灌入之風│ ││ │ │ │ │目前正常。│ │壓影響而無法關│ ││ │ │ │ │ │ │閉,經關閉一樓│ ││ │ │ │ │ │ │大門即回復正常│ │├─┼──────┼──┼────┼─────┼───┼───────┼───┤│85│日期不明 │G( │電梯不動│主機板故障│爭執 │此部分可能因為│卷第 ││ │ │地)│ │,已更換。│ │先前颱風漏水浸│184頁 ││ │ │ │ │ │ │潤電梯主機板所│ ││ │ │ │ │ │ │致。 │ │├─┼──────┼──┼────┼─────┼───┼───────┼───┤│86│104年12月14 │D │電梯關人│因電磁接觸│爭執 │電磁接觸器之損│卷第 ││ │日 │ │ │器損壞,已│ │害攸關其使用頻│185頁 ││ │ │ │ │更換新(待│ │率,屬於消耗品│ ││ │ │ │ │觀察) │ │,業界習慣並不│ ││ │ │ │ │ │ │在擔保範圍。 │ │├─┼──────┼──┼────┼─────┼───┼───────┼───┤│87│104年12月28 │E、A│按鍵損壞│已更換(E │爭執 │按鈕部分其故障│卷第 ││ │日 │ │ │棟4樓下鍵 │ │與使用頻率與方│186頁 ││ │ │ │ │、A 棟內叫│ │法有關,屬於消│ ││ │ │ │ │關門鍵)。│ │耗品,業界習慣│ ││ │ │ │ │ │ │並不在擔保範圍│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16-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