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5號聲 請 人 泰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余權相 對 人 陳聖元
陳金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法院102 年度司執字第128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以其向檢察署提出相對人2 人刑事詐欺之告訴(103年度偵字第18005 號),但本法院102 年度司執字第12883號強制執行程序,定於民國104 年1 月28日第三次拍賣,因該執行名義不合法,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為此願供擔保,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等情。
三、經查:刑事告訴並非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之停止強制執行要件,此觀諸首開聲明自明,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爭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