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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聲字第 1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78號聲 請 人 劉香如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本院101 年度簡上字第163 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受有財產上損害,且處於被綁票、綁標、圍標之危險狀態,請求自費交付該案法庭錄音光碟,以利續行上訴,為此,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系爭事件之法庭錄音錄影光碟,然系爭事件為不得上訴第三審之簡易案件,且該事件第二審業於

102 年7 月23日宣判並於同日確定等節,有系爭事件判決在卷可查,聲請人於104 年9 月16日為本件聲請,顯已逾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之聲請期間,其聲請不合法定程式,自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裁判日期:2015-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