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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聲字第 2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54號聲 請 人 宋長城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2年度簡上字第10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明暸本院102 年度簡上字第107 號損害賠償案件開庭內容,爰依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 條規定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 條所定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本文、第90條之3 分別定有明文。而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係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2 年度簡上字第107 號案件於開庭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惟該案第二審業於102 年10月15日宣判,且為不得上訴第三審之簡易案件此情,有本院102年度簡上字第107 號民事判決1 份在卷可稽,故上開案件於

102 年10月15日已告確定。然聲請人遲於104 年12月4 日始為本件聲請,此有其重新聲請書狀上所蓋本院收狀收文戳章

1 枚可稽,堪認其本件聲請顯已逾裁判確定後6 個月之聲請期間。是聲請意旨與前述聲請要件不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林文慧法 官 蔡牧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裁判日期:2015-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