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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聲字第 2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30號聲 請 人 翁振輝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其進行中之訴訟要件,需調閱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75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開庭錄音光碟及裁判書公文,以澄清維繫我國司法的尊嚴、綱紀,為此,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系爭事件因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以本院96年6 月13日96年度重訴字第75號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且該裁定因聲請人未提起抗告而確定等節,有系爭事件裁定在卷可查,聲請人於104 年11月6 日為本件聲請,顯已逾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之聲請期間,其聲請不合法定程式,自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裁判日期:2015-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