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54號原 告 日月成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鉦偉被 告 葉千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522,97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3,8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郁馨附表:
一、桃園市○○區○○段○○○號土地:104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6,700元/平方公尺×113.7平方公尺=761,790元。
二、同段88地號土地:104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6,900元/平方公尺×5,567.26 平方公尺=38,414,094元。
三、同段89地號土地:104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7,900元/平方公尺×93.86平方公尺=741,494元。
四、同段159建號建物:104年房屋課稅現值:4,605,600元。
五、合計44,522,9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