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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1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57號原 告 王崇宇被 告 殷璽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借款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 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裁判日期:2015-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