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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1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73號原 告 殷曾阿娥

殷純清共 同訴訟代理人 葉鞠萱律師被 告 王陳愛玉

鄭忠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等
裁判日期:2015-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