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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1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 年度補字第176號原 告 台灣省農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華勳被 告 桃園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鄭文燦被 告 蔡明杰

曾慧敏賴鼎安王棍煌吳家登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將附表編號所示之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被告桃園市政府並應將系爭土地辦理更正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之價值計算之,即桃園市政府代為標售系爭土地之投標金額為準,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6,985,356 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7,

82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為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楊郁馨附表:

┌──┬──────┬─────┬──────┬───┬───────┬──────────────┐│編號│土地標示 │面積(㎡)│權利範圍 │現登記│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標的計算式 ││ │ │ │ │名義人│日期 │ │├──┼──────┼─────┼──────┼───┼───────┼──────────────┤│1 │ │ │960/8640 │蔡明杰│103年8月22日 │總投標金額:89,095,356元。 ││ │桃園市中壢區│ │ │ │ │ │├──┤後興段819 地│ ├──────┼───┼───────┼──────────────┤│2 │號 │18934.08 │20/400 │曾慧敏│103年9月9日 │總投標金額:4,301 萬元。 ││ │ │ │ │ │ │ │├──┼──────┼─────┼──────┼───┼───────┼──────────────┤│3 │ │ │460/216000 │賴鼎安│103年9月17日 │總投標金額:1,880 萬元+1,608││ │ │ │ │ │ │萬元=3,488萬元。 │├──┤桃園市中壢區│ ├──────┼───┼───────┤ ││4 │後興段879 地│3292.88 │20745/216000│王棍煌│103年9月17日 │ ││ │號 │ │ │ │ │ │├──┤ │ ├──────┼───┼───────┤ ││5 │ │ │20745/216000│吳家登│103年9月17日 │ ││ │ │ │ │ │ │ │├──┴──────┴─────┴──────┴───┴───────┼──────────────┤│ │ 合計:166,985,356元 │└──────────────────────────────────┴──────────────┘

裁判日期:2015-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