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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1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85號再審原告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先覺再審被告 黃永盛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關係存在等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原告係請求廢棄本院中壢簡易庭103 年度壢保險簡字第8 號及本院103 年度保險簡上字第7 號請求確認保險契約關係存在等事件之第一審及第二審確定判決,而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270元,並據本院職權調閱上開案件卷宗核閱屬實。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規定:「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七十七條之十四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故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為1,500 元(即與請求廢棄之原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相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裁判日期:2015-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