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3號原 告 張育銘訴訟代理人 林威伯律師被 告 夏雅惠即紙上城市企業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6,72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