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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1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9號原 告 巨泉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尚豪被 告 許瓊林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將坐落桃園市○○區○○段○○○○ ○號土地上之建築物拆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原告,核係請求被告為一定行為及交付特定物之請求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第77條之13規定,其訴訟費用應按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系爭土地為被告占用面積為184.88平方公尺,而系爭土地之104 年度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7,036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00,816 元(計算式:184.88㎡×7036元= 1,300,816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為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15-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