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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1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39號原 告 林健助

林健龍涂金柱蔡岳雄上列原告與被告彭鳳嬌等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分別於民國104 年1 月12日、103 年12月10日所為之信託契約之債權行為,及分別於104 年1 月12日、104 年1 月8 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予撤銷。又原告主張對被告彭鳳嬌之債權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6,613,630元(計算式:2,471,97

2 元+5,471,972元+6,609,101元+2,060,585元=16,613,630 元),撤銷上開法律行為標的,即系爭不動產之價額則為13,189,800元【計算式:(系爭527-2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2,400 元×647 平方公尺)+ 系爭727 建號課稅現值521,100 元+ (系爭860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8,200 元×1180平方公尺)+2648 建號課稅現值1,439,900 元=13,189,800 】依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189,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07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本件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為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郁馨┌────────────────────────────────┐│附表一 │├────────────────────────────────┤│㈠土地標示: │├─┬──────────────────┬─┬────┬────┤│編│ 土地坐落 │地│面積 │ ││號├───┬────┬──┬──┬───┤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段 ○○段│地號 │目│平方公尺│ │├─┼───┼────┼──┼──┼───┼─┼────┼────┤│1 │桃園市│大溪區 │內柵│下崁│527-2 │原│647 │全部 │├─┴───┴────┴──┴──┴───┴─┴────┴────┤│㈡建物標示: │├─┬─────┬───────┬───────┬───┬────┤│建│建物門牌 │ 基地坐落 │建物面積(㎡) │附屬 │權利範圍││號│ │ │ │建物 │ │├─┼─────┼─┬──┬──┼───────┼───┼────┤│7 │桃園市○○○段│小段│地號│層數:3層 │陽台 │ │○○ ○區○○路三├─┼──┼──┤總面積:202.74├───┤ 全部 ││7 │段550 巷51│內│下崁│527-│一層:67.58 │22.56 │ ││ │號 │柵│ │2 │二層:67.58 │㎡ │ ││ │ │ │ │ │三層:67.58 │ │ │└─┴─────┴─┴──┴──┴───────┴───┴────┘┌────────────────────────────────┐│附表二 │├────────────────────────────────┤│㈠土地標示: │├─┬──────────────────┬─┬────┬────┤│編│ 土地坐落 │地│面積 │ ││號├───┬────┬────┬────┤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 地號 │目│平方公尺│ │├─┼───┼────┼────┼────┼─┼────┼────┤│1 │桃園市│中壢區 │ 內壢 │ 860 │田│1180 │全部 │├─┴───┴────┴────┴────┴─┴────┴────┤│㈡建物標示: │├─┬─────┬───────┬─────────┬──────┤│建│建物門牌 │ 基地坐落 │ 建物面積(㎡) │ 權利範圍 ││號│ │ │ │ │├─┼─────┼───┬───┼─────────┼──────┤│2 │桃園市○○○ 段 │ 地號 │層數:2層 │ │○○ ○區○○○街├───┼───┤總面積:327 │ 全部 ││4 │320巷98號 │ 內壢 │ 860 │一層:163.50 │ ││8 │ │ │ │二層:163.50 │ │└─┴─────┴───┴───┴─────────┴──────┘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行為
裁判日期:2015-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