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68號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被 告 桃園市蘆竹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褚春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 5,495,2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