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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2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69號原 告 王黃淑珍

黃淑鈴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添信律師被 告 黃彥文被 告 王阿雪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彥文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8,04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為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裁判日期:2015-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