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80號原 告 楊賢尉被 告 台禎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永昌
陳玉玲陳水生陳子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