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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2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86號原 告 陳文村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梁文成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係請求其與被告梁文成間於民國104 年4 月16日就系爭房地因買賣契約所為之所有權移轉行為應予撤銷,並塗銷移轉登記等情。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兩造間就系爭房地之買賣總價金為據,而依原告提出系爭房地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上記載之買賣總價款為新臺幣( 下同) 500 萬元。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裁判日期:2015-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