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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2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29號原 告 李宜陽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家進等間請求給付退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裁判案由:給付退款
裁判日期:2015-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