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53號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被 告 傑亞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文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 8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江世亨